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市监处罚〔2022〕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
统一代码:51410801MJG250438K;
法人代表:**;
住所: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李万南500米(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
机构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范围: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组织二手车相关知识培训,维护二手车交易秩序。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8月24日,国务院督查组在河南督导期间向本机关交办了焦作市多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件线索。本机关立即对该案件线索开展了调查,经核查,本案是由当事人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2022年9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焦作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在焦作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公司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办理过户的依据。
本案涉案的焦作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共有18家,分别为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桥”)、焦作市安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安驰”)、焦作市东城国贸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东城”)、焦作市警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警源”)、焦作市富捷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富捷”)、焦作市启汇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启汇”)、焦作市通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通大”)、沁阳市瑞轩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瑞轩”)、温县天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天赐”)、孟州市路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路通”)、孟州市路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路安”)、修武县源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源通”)、河南省鑫丰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丰”)、焦作市优信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优信”)、焦作市鸿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鸿大”)、温县顺风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顺风”)、博爱县盛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简称“盛博”)、博爱县德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德聚”)。
上述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在焦作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经查,上述18家公司所公示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主要是参照恒桥、安驰公司而制定,公示收费价格趋同。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当事人的组织下,恒桥、安驰、东城、启汇、通大、警源、富捷、源通、瑞轩、天赐、路安、路通等12家公司达成协议,即各公司协同执行趋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公示价格,同时约定各公司的月销售额计算基数,通过“高交低补”、控制开票数量等手段达到分割销售市场之目的。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当事人通过收取保证金、现场检查、税务数据比对等方式监督各公司价格执行和实际开票情况,套用特定公式计算出各公司当月应得销售收入,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个人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对销售收入再分配。2022年上半年,12家公司协同维持的上述协议,因鑫丰、鸿大、德聚、盛博、顺风、优信等公司的开业而被迫中断执行。为拉拢新开业公司加入协议,当事人多次采取会议、走访以及其他形式与各公司商讨如何继续协同。2022年8月1日当事人组织会议,18家公司达成了统一将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变更至趋同公示价格的协议。此次会议后当事人又多次组织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巩固协议的实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会员单位名单、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焦作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是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组证据:恒桥、安驰、东城、通大、启汇、警源、富捷、路安、路通、源通等公司交纳会费、行业自律保证金的收据、转账凭证等复印件,证明各公司是当事人会员资格并按照当事人要求交纳了保证金。
第三组证据:恒桥、安驰、东城、通大、启汇、警源、富捷、路安、路通、源通、德聚、顺风、优信等公司公示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标准,证明各公司所执行的公示价格趋同。
第四组证据:安驰、警源、通大、富捷、瑞轩、天赐、路安、路通、源通等公司与当事人资金往来的单据、票证、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组织各公司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
第五组证据:恒桥、安驰、东城、通大、启汇、警源、富捷、路安、路通、源通、鑫丰、鸿大、德聚、盛博、顺风、优信等公司相关销售台账、统计表等,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证明当事人组织各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有关负责人与各公司有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组织各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恒桥、安驰、东城、通大、启汇、警源、富捷、路安、路通、源通、鑫丰、鸿大、德聚、盛博、顺风、优信等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各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安驰、恒桥、警源、启汇、顺风等公司市场内商户的调查资料,证明当事人组织各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事实以及对商户的影响。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 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419901010150009501
开 户 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