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概念介绍: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三种价格形式,分别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权限主要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来确定,以中央和地方两级定价目录为依据,实行目录式管理。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目前,《中央定价目录》包含7类项目,分别是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定价权限在国家部委。政府在以下5方面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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