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概念介绍:行政性垄断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08-01

  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即所谓的经济性垄断)而言的,涵盖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表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是判定构成行政性垄断的基本标准,主要应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和该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依据这两个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指定交易,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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