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分析——城镇燃气
城镇燃气是公用事业的代表性行业,城镇燃气主要通过管道运输,而管道运输又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由此产生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燃气工作存在诸多较为典型的垄断行为,且贯穿于城镇燃气工作各环节,如管道燃气及瓶装燃气销售、工程安装、增值服务、企业并购及合资成立企业等。根据梳理,城镇燃气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问题主要包含管道天然气的特许经营问题、瓶装液化气的市场竞争问题以及燃气工程安装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问题,具体如下。
一、管道燃气垄断行为
管道燃气具有自然垄断优势,常见垄断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无正当理由搭售其他商品、采用不合理的燃气结算方式等。管道燃气反垄断监管主要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特许经营制度,以及禁止将管道燃气供应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其他相邻领域。在管道燃气领域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其实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一般情况下,燃气企业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后,即在规定区域的管道燃气供应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内无需面临竞争。
【负面案例】某燃气公司以“不能保障稳定供气”等为由强制向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
二、瓶装燃气垄断行为
瓶装燃气垄断行为与管道燃气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情况下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在当地供气范围内为独一家,占有垄断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点在于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将其在管道燃气供应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其他领域,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而瓶装燃气企业恰恰相反,一是不具有垄断优势,二是需要面临其他瓶装燃气企业的竞争,瓶装燃气领域常见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同一地域的多个瓶装燃气企业是否联合签署垄断协议进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设定不合理格式条款等。
【负面案例】某市3家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当地具有竞争关系的液化石油气市场统归一个经营者承包,使当地变成了一个没有竞争关系的市场,违反《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要求。
三、燃气工程垄断行为
在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改革前,该领域垄断行为实际上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部分城镇燃气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垄断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给关联方实施。
【负面案例】某县住建局要求该县非居民用户统一安装集中式燃气报警装置控制系统,并指定三家燃气公司实施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排除、限制了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地方做法
1.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4月5日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明确重点查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协同涨价,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
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出台《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公用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推动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领域反垄断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开展城镇管道燃气领域反垄断专项行动,系统排查全省城镇燃气企业强迫或限定交易、强行搭售或附带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政府部门未经规定程序,直接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等行政性垄断行为。
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为海南省内公用企业乃至城镇燃气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