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农业保险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08-22

  【案例线索】

  某县根据省级农业保险遴选结果,直接确定全县农业保险项目由省级遴选中选公司承接。根据上级农业保险遴选结果,是否能直接确定本级农业保险承保单位?

  【审查结论】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规定“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因此,省级通过遴选确定全省统一的保险公司以及下级根据上级农业保险遴选结果直接确定本级农业保险承保单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政策延伸】

  1.《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

  (1)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2)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本县级区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3)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1)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3.《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

  (1)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

  (2)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规律的认识,实事求是发展农业保险,不得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不得干预保险公司正常承保理赔,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减免保费、垫付保费、无灾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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