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公平竞争环境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优化黄冈市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制度,搭建政府与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及时发现和解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市场公平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公平竞争政策落实,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联合工商联合会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观察员单位身份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本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制度。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从行业协会商会、市场经营主体、专业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中选聘。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支持我市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认可并自愿接受《黄冈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制度实施办法》的约束。
第六条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不得聘任为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资格自动撤销。
第八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及时予以解聘:
(一)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单位迁移、停止经营活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的。
(三)申请辞任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实施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涉企优惠、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管执法等政策措施和做法,涉嫌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二)反馈社会各界对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损害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政策措施清理和评估,以及相关培训、座谈、调研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措施,宣传我市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有关政策举措。向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我市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身份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名义从事与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不得以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协助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和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座谈会,听取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公平竞争审查观察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