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户外广告资源 使用相关政策
【案例分析】
2023年,某县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规定“将县内20%户外广告资源免费提供给**企业,并协调铁塔公司在高速路两边实施‘亮塔工程’,展示**企业品牌形象。”
户外广告资源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广告设置权,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市政公共资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文件中直接规定将县内20%户外广告资源免费提供给特定企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