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中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概念来源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相关上位法】《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1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14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分级编制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2014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4年底,各省(区、市)也陆续公布了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相关上位法】《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

以下展示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备注:
1.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答记者问
https://szs.mof.gov.cn/zhengcejiedu/201706/t20170629_2634206.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首页【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专题
https://szs.mof.gov.cn/zt/mlqd_8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