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印发,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公审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被纳入评估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标准之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审查规则》)均有明确规定。
【审查标准】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审查规则》第九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概念释义】
企业信用评价为对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综合评估活动。企业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包括A、B、C、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细分A等为AAA、AA、A三级,B等为BBB、BB、B三级,C等为CCC、CC、C三级。信用等级含义包括:
a)A等: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b)B等: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小;
c)C等: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
d)D等: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风险很大。
【评价指标】
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规定,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基本指标是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共性指标,专项指标的选取应体现企业所在行业或领域特点、特定应用场景等。
基本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
a)履约意愿指标:企业履行责任、义务或承诺的理念意识;
b)履约能力指标:企业履行责任、义务或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
c)履约行为指标:企业履行责任、义务或承诺的表现情况。



具体的评价指标详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7B14277185736C1EC2D30CB92F3E06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