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策要点梳理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土地资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相关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有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用途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政府涉及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权限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出让土地使用权
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
定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政府涉及的权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9/t20190905_30066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2953/content.html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1/25/content_57120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