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保障性租赁住房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1-03

  案例线索:加快推进住房消费“以旧换新”,由国有企业收购商品住房或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

  问题:保障性住房仅由国企负责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规定: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结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是只有国有企业能够参与负责,国家政策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因此仅允许国有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将限制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03/content_5079330.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2/content_5622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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