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资质问题
【案例线索】
县住房保障中心为辖区内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组建和扶持一批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等工作。运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运营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
【上位法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
第十三条 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二)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
综上,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前提下,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建议修改。
参考材料: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86348.htm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19/art_17339_240600.html
3.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
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1907/t20190715_3300465.htm
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261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