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如何征求意见?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1-28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后,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须听取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上说明,同时又规定符合会同审查的应当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

  征求意见程序通常在定稿后,送审前或提请会同审查前进行,那么如何听取意见、听取谁的意见、又听取哪方面的意见呢?现将相关听取意见内容整理于下,供审查参考。

  一、必须“听”的三类人

  1.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或即将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

  ①经营者(同业、上下游);

  ②行业协会/商会;

  ③消费者;

  ④其他可能因文件失去交易机会的主体。

  2.社会公众——文件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

  3.专业第三方——对市场竞争影响大、技术复杂的,可再咨询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或专业机构。

  二、怎么“听”——五种常用方式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函询

  提示:已在起草阶段公开征求过意见且材料能体现“公平竞争影响”的,可不再重复征求意见,但须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里引用原征求意见链接、纪要或汇总表。

  三、听什么——只聚焦“竞争影响”

  1.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2.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3.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4.是否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5.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四、时间节点

  “定稿后、送审前”完成听取意见并固定证据;

  需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的,把听取情况写入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报送。

  五、会审“一票退回”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会审材料后,发现下列情形可当场退回:

  1.未附任何利害关系人意见;

  2.仅以机关内部会签、集体审议代替外部征求意见;

  3.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退回后,起草单位应补齐程序再报。

  对明显无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监管可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注明:“请完善听取意见程序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题说明,后可不再会审,随文送审即可。”

  六、时限参考

  市场监管部门一般5–10个工作日出具会审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但应告知起草单位。

  七、政策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第三十二条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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