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2-05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重要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进行初审后,提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那么市监局在接到《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函》后,要如何开展会同审查工作呢?具体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查看资料是否齐全。

  查看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的,应当要求其补交,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起草单位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XXX单位关于对《XXX》提请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函;

  2.起草的政策措施定(送审)稿原文;

  3.起草说明(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

  4.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所称依据指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同意或批准资料。


  二、进入初步审查程序。

  1.首先要查看所收到的审查资料,判定是否属审查对象,把握两点,至少该政策措施里涉及两个对象,一是由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二是针对经营者经济活动制定的政策措施;二者缺一不可,若不是则不纳入审查范围、无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退回审查申请或回函说明此文件无须审查即可。

  2.查看该送审政策措施是否归本级审查。

  3.查看该送审政策措施是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还要查看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意见此项为必选项,不可缺少,未听取意见的应当返回让其听取意见后再申请进行二次审查。

  4.查看是否作出审查结论:包括政策措施的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听取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

  5.查看《公平竞争审查表(初审)》是否如实完整填写,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返回初审。


  三、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1.对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第八条至十一条规定)及例外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2.如该政策措施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查看初审单位是否作详细说明,如未作说明的,应当返回起草单位进行相关说明后再审查。


  四、出具审查意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可以方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审查中发现的事项进行分门别类一次性告之,提高工作效率,使审查更加正式性,规范性,严肃性。


  五、审查注意事项

  1.审查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2.结合相关领域的规定进行审查

  在公平竞争审查中不仅依据《条例》等审查标准,还要结合相关领域规定,来综合判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例如同一奖补门槛,在县里可能会构成给予特定经营者奖补,但在市里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可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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