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常见违反类型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2-12

  在政府采购中,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是确保公平竞争和采购效率的关键。采购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常见的六种违法情况如下,仅供参考。


  1.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限定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限定组织形式(如只接受企业法人),限定供应商注册地或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2.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设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设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条件,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设定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

  资质等级超出需求,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对不同供应商的资格标准模棱两可,宽严不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5.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等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要求购买指定软件,设定不合理业绩要求,将已取消或非强制的资质、资格等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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