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招标采购中的业绩要求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2-19

  案例分析: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提供的业绩材料。投标人应提供自开标之日前(含开标之日)60个月内承担过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雨污管网工程业绩。

  问题:要求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本地雨污管网工程业绩是否违反公平竞争?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三)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3)《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结论:要求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本地雨污管网工程业绩违反公平竞争。此资格要求不仅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投标,同时又排斥其他类型的工程业绩通过资格审查。业绩无论设定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不得限定行业、地域或规模。主要理由在于,特定地域易滋养地方保护,特定行业易产生行业壁垒,均会导致市场的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市场规则制度的建立,影响招标采购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除限定地域或限定行业外,限定规模也成为当前招标采购业绩设置中的禁止项。之所以不允许设定涉及规模的业绩要求,同样来源于对招标采购公平公正价值的追求,其主要着眼点则在于保护那些在规模上无法与大企业匹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资格。


  参考资料: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7050.htm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2084c3ba225943c2a670d27e85fb00be.html

  3.《政府采购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311/t20131113_3591998.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5-02/27/content_95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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