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加强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补充公告、澄清文件)等所有涉及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资格和评审标准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确保招标文件各项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不存在违法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偏袒特定企业或群体,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审查原则。对招标文件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无任何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或条件。
注重实效原则。审查工作要切实有效,注重发现并解决实际存在的公平竞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审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主体责任
第四条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应覆盖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全要素,重点对以下文件内容和数据信息进行深入审查:
(一)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重点审查公告中关于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无歧视。特别关注准入条件是否设定不合理门槛,报名要求是否增加投标人额外负担,信息发布渠道是否具有广泛性和非排斥性。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严格审查对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业绩经验(如类似项目合同金额、数量、时间)、资质认证、人员配备(如技术人员数量、执业资格)、技术装备、诉讼记录等的要求。判断这些条件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且适当”,是否存在通过提高规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的情况。
(三)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深入分析技术标准、性能指标、工艺方法、材料设备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响应时间等。审查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是否引用特定厂商的技术标准,性能指标是否远超项目实际需求形成技术壁垒,服务要求是否不切实际或过于空泛。
(四)评标办法。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量化,分值设置是否与评审因素的重要性相匹配,权重分配是否能够客观反映投标方案的优劣。重点防范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评分标准,或者设置模糊、主观性强的评分项。
(五)合同条款。全面审核拟签订的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标的物描述、价格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交付安装、质量标准和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将招标人应承担的风险不合理转嫁给中标人的款项,付款方式是否有利于中小企业现金流。
(六)投标人须知。系统审查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语言要求、格式要求、签署要求、加密和解密要求、提交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金额、退还条件等。分析这些要求是否超出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限度,是否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补遗等文件,确保其内容不引入新的歧视性条款或实质性改变原招标文件的竞争格局。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督部门应压实各自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一)招标人的首要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的主体,承担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机构和具体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制定本单位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审查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或直接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全面审查,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善。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文件进行最终审核把关。签署并保存公平竞争审查表,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协助责任。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指南,协助或代理招标人编制合规、规范的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主动识别并提示招标人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公平竞争风险点。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规范性和辅助审查的合规性负责。不得为迎合招标人不当要求或为自身利益而设置排除、限制竞争条款。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通信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及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定的范围,依法对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范围。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招标项目的监督指导,推动招标文件标准化和电子化,减少人为设置歧视性条款的空间。
第六条 招标人可设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部门或指定内部业务机构负责审查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委托法律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委托审查时,招标人应与受托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审查结果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七条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发布。
(一)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九)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十二)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三)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第四章 审查流程第八条 按照“谁招标谁审查”的原则,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结合招标业务流程,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批准的全过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按照“谁招标谁审查”的原则,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结合招标业务流程,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批准的全过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一)识别审查对象。确定招标文件中所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技术规范等关键内容。
(二)对照审查标准。逐条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查条款,判断其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分析其可能产生的竞争效果。
(三)问题整改反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招标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条款,予以删除或调整;对于表述不清晰、可能引发歧义的条款,进行明确和规范。
(四)形成审查结论。根据审查结果,规范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人、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在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与招标文件同步上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招标文件附件,一并存档保存。
第十条 对于特定类型的招标项目,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审查程序: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拟予发布的招标文件及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间。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监管主体。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实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通信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及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招标项目进行日常监督。
(二)监管方式。行政监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电子筛查等方式进行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记录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舆情监测等,对特定项目或招标人进行突击抽查;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优势,对招标文件的关键词进行电子筛查,实时提示风险,发现疑似问题线索,招标人不做修改的,推送各行政监督部门研判处理。
(三)监管内容。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招标人是否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明确审查机构和人员;审查是否嵌入招标流程,是否按要求填写审查表,审查记录是否完整;审查是否全面、深入,对问题的识别和判断是否准确,整改是否到位;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四)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信箱等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面向全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人员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