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补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5-12-29

  案例分析:对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本级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本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问题:能否根据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1)《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结论:不能根据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上市公司作为经营者经济活动中的特定经营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资金奖励将违反公平竞争,不利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参考材料:

  1.《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8737.htm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7050.htm

  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2084c3ba225943c2a670d27e85fb00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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