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库类政策公平竞争问题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1-15

  建库类政策作为地方政府实施行业管理、资源配置的常见手段,其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益。实践中,此类政策存在两类典型形态:一是通过编制排斥性名录库影响政府采购竞争格局,二是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实施定向奖补。两种形态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均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红线,需要结合具体法条进行深入分析。

  一、排斥性名录库形式禁止性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库门封锁”现象及其法律规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禁止“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该规定直指实践中部分地区通过建立所谓“优质企业库”“重点供应商库”等形式,将库外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竞争之外的乱象。此类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制度设计将企业竞争框定在一个固定范围内,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直接冲突。

  (二)排斥性建库的典型表现与法律后果

  实践中,排斥性名录库的违规形态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设置所有制门槛,对国营企业、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二是限定地域范围,通过“本地企业优先”等潜规则排斥外地经营者;三是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等资质要求。

  案例:通化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印发文件设置不合理的“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开展相关测绘活动,排除、限制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该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对市场竞争的人为分割。

  从法律后果看,此类建库行为通过类似制度性壁垒剥夺了潜在竞争者的公平参与权,使得政府采购市场仅局限于少数企业中。此类做法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的基本原则,更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滋生权力寻租,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活力。

  二、奖补类建库的合规性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多重途径降低“库内固化”的违规风险

  奖补类建库政策虽具有产业引导的积极意义,但其合规性取决于是否存在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入库条件,以及是否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中特别强调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的不当干预”,这一精神在奖补类建库中体现为对“流动性”的刚性要求。实践中,部分地区建立的企业库缺乏退出机制,一旦入库则大概率会因此长久受益,形成事实上的制度性垄断,而一开始没有入选库内的企业则鲜有机会再入库,此类做法显然与公平竞争要求相悖。

  合规的建库机制应当包含明确的入库评估周期、绩效评价标准和退出通道设计,确保库内企业始终处于“优进劣出”的动态调整中。这种流动性要求并非政策苛求,而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维护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持续更新库内主体,才能避免政策红利异化为少数企业的特权。

  (二)从奖补类建库引申的类似违规表述分析

  建库类表述不仅对经营者的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在作为财政奖补等的依据上也容易造成限制性和特定性。部分情况下政策措施中不直接采用建库表述,通过对某一类经营者进行财政奖补,在限制特定经营者的同时产生类似建库效果的违规风险。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为不得“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这一禁止性规定为奖补类建库设置了刚性边界,实践中某些地区设置的“xx名单”“xx名录库”“xx培育库”等限制性条件,往往构成对上述条款的违反。

  在实务中,“设库类”限制性条款在政策文件中也频繁出现,往往是出于对当地经济的提振而设置了具有违规风险的限制性奖补条件。

  案例:无锡市某县级市人民政府违法对“种子库”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关于印发某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立健全培育北交所上市‘种子库’,将‘种子库’企业优先纳入市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名录”等内容。

  此案例具有一定提示作用,奖补类建库中的条件设置必须坚持非歧视性原则:一是条件本身应与产业政策目标具有直接关联性,二是条件标准应保持中立性和普惠性,三是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给予特定主体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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