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分析—林权收储业务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1-23

  案例线索:某县明确以区国有林业公司作为林权收储实施主体,按照收储合同约定依法拥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问题:指定国有林业公司作为林权收储主体,是否限制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提供此项服务?林权收储是否仅国有企业可以参与?


  一、林权收储的概念

  林权收储是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处置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林权收储机制主要是在林权抵押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林权收储机构按相关程序,对抵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购,解决金融机构不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同时,林权收储机构还可以为农户、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二、上位法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各地要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强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监管,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24〕10号),“完善林权收储机构市场化收储担保扶持政策,引导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


  三、各省经验做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44号),“加快依托国有企业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民营性质的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资本承接林权收储担保业务。”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林改〔2020〕9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依托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组建国有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或者与民营企业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也可以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林业企业、担保机构、个人依法成立民营性质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结论:林权收储及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并非仅国有企业可提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担保机构等社会资本亦可以提供相关服务。若指定国有林业公司作为林权收储主体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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