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大同市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十大案例(2026-1-21发布)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2-06

  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现将我市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十大案例予以公布,供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学习参考。各单位要以典型案例为鉴,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某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设定选择性,差异化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9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的《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中规定,“对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条款对特定经营者(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差异化补贴,并以迁移注册地为条件,变相设定了市场进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关于“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依据,不得制定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以及第十九条关于“不得以外地经营者迁移注册地、在本地纳税或纳入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的规定。目前,该开发区决定废止原文件,并于2025年6月8日印发修订后的文件,将奖励对象调整为“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删除了相关限制性内容。


  案例二: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障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8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某县矿产品计量数字化系统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凡在县境内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在运输矿产品企业免费办理车辆信息IC卡,并持卡运输。无卡车辆不得在县境内运输矿产品”。该规定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限制,构成市场准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以及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不得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以备案、证明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县已完成对相关条款的修订,修改为“企业为本单位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免费办理车辆信息IC卡,用于矿区厂区计量矿产品运输数量”,消除了强制准入限制。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文件对企业享受补贴设定不合理时间条件限制排除市场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5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某县推进手工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试行)》中规定,享受租赁补贴的企业须为“2024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企业该条款以“建成时间”作为享受补贴的前提条件,客观上排除了在此之前已建成并运营的企业享受同等补贴的资格。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县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并计划出台新的实施方案替代原政策文件。


  案例四: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限定特定经营者参与县域经济发展项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19年,该局发布的《某县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中明确列出了特定企业的名称及项目,构成“限定特定经营者”该做法直接排除了其他潜在经营者参与相关项目的平等机会,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鉴于该文件为“十三五”时期阶段性文件,已超出适用时效,目前该局已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予以废止。


  案例五:某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在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中设置多重限制竞争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2年某县农业生产托管市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存在“重点扶持2-3家农机专业合作社”、“每服务主体每环节仅补贴1台机具”、“优先支持安装监测设备的服务组织”以及“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项规定这些条款构成选择性财政补贴、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变相限定使用特定设备及基于组织形式的差异化补贴,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由于该方案最终未实施,且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目前该县已对该文件作废止处理。


  案例六: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在果脯加工小作坊许可中设置不合理技术准入壁垒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19年,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某县推行果脯加工小作坊许可规范实施方案》中,设定的设备、场所等准入要求过高,超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必要限度;同时,其关于工艺流程和食品添加剂的禁令严于国家标准这些规定对小微市场主体参与杏脯加工行业构成了不当阻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以及“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将附件《某县杏脯加工小作坊许可规范》予以删除。


  案例七:某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对特定资质企业给予不当奖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3年,该局印发的《某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奖补实施方案》将奖补对象限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此规定对未获得该资质但同样从事农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构成了差别化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中“不得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不当优惠政策”的原则,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该局已对该文件进行了废止。


  案例八: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在奖励办法中设置地域、行业、产品等多重限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3年,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促进四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存在将奖励对象限定为“在某县域内注册”的企业、按企业类型设定差异化奖励标准、在电商奖励条款中限定“销售某县特色产品”等问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不得含有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目前,该单位已启动整改程序,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地域限制和产品限定条款。


  案例九: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在推广以工代赈实施方案中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1年,该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某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存在“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的相关表述,该做法对外地劳动力参与本地项目构成了不合理限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不得含有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目前,该局已于2025年12月印发通知,正式废止该文件。


  案例十: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件在“免费送戏下乡”实施方案中直接限定演出团体并实施差异化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某县“免费送戏下乡”(2020)(2021)实施方案》附件1直接列出6家特定演出团体名单及演出费标准,并对县文化特色剧团给予每场3000元补贴,高于其他剧团(2000元/场),且未规定公开遴选程序该做法构成“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及差异化财政补贴,程序不透明,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目前,该县已废止原方案中直接指定演出团体的附件及相关条款,改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接主体,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提供者与合同价格,并完善了公开遴选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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