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署建立财政补贴负面清单 从源头深化公平竞争审查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3-13

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2026年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并就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进行研究部署。会议指出,规范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地方财政补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禁止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形。会议释放的信号明确:在制度层面为财政补贴行为“划红线”,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

从“给优惠”到“立规矩”的制度跨越

过去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在招商引资中习惯于“比拼政策”,通过税收返还、财政奖补等手段吸引企业,甚至形成“政策洼地”。这种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补贴,虽在短期内见效,却往往扭曲市场公平,助长企业“候鸟式”迁徙,甚至导致部分经营主体患上“补贴依赖症”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立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系统性回应。负面清单的实质,是明确财政补贴的禁止性边界——凡属于选择性、差异化、针对特定经营者的补贴,若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依据,一律不得实施。这与2024年8月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一脉相承: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性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如何防止起草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走过场”,一直是制度落地的难点。尤其是在财政补贴领域,由于政策种类繁多、地方情况复杂,部分单位或把握不准、或“打擦边球”,甚至以“一刀切”方式简单应对

此次研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相当于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一份“操作手册”。2025年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对“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补贴”等概念作出细化,明确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也不得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设置不明确入选条件的名录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补。负面清单的建立,将进一步压缩模糊地带,让审查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从更深层次看,负面清单机制是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升级加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将审查范围扩展至法律、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而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的建立,则是在审查标准上的精准细化——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这一审查维度,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为禁区。

打破“内卷式”竞争的关键一招

近年来,部分地区招商引资陷入“内卷式”竞争:你给土地让利,我给税收返还;你设企业名录,我给专项奖补。这种低水平竞争不仅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更阻碍了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

此次国务院部署建立财政补贴负面清单,释放的政策导向十分清晰:地方竞争要从“拼优惠政策”转向“拼营商环境”。正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所确立的原则,政府的角色不是通过财政手段“挑选赢家”,而是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负面清单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地方从“给优惠”的粗放式招商,转向“给机会”的场景式招商、“给服务”的生态式招商。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并非“一刀切”禁止所有财政补贴。对于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公共利益的补贴,仍可在履行严格审查程序后实施。这种“负面清单+例外规定”的制度设计,既划定了红线,也为合理政策保留了空间,体现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统筹协调。

源头治理的深层逻辑

将公平竞争审查置于政策起草环节,本就是源头治理的制度安排。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逻辑:在政策“出生”之前就卡住排除、限制竞争的“基因”。

2024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多地也相继开展对税收返还、财政奖补政策的专项清理。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研究部署,意味着这项工作将进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随着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落地,公平竞争审查将从“事后纠偏”走向“事前规范”,从“个案清理”走向“制度预防”。

归根结底,建立财政补贴负面清单,是让“有形之手”归位的关键一步。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当财政补贴不再成为扭曲竞争的工具,当各类经营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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