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金华市公布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2025-9-15发布)
案例一
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限定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2024年6月,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出台《某某乡关于农村村民危旧房修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房屋危险等级的鉴定机构由乡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中选择确定,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目前,该乡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相关文件。
案例二
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2024年2月,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发布《2024-2025年度限额以下三改一拆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仅限注册地在某区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目前,该文件已失效。
案例三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政策措施时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
2024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对近五年内全县按纳税百强排名计算的增值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目前,该县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相关文件。
案例四
某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对企业违规设置了市场准入及投资经营方面的不合理条件。
2021年4月,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规定:企业设立注册地在本县的员工持股平台因股改上市股权转让涉及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80%奖励。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文件已废止。
案例五
某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政策措施时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补贴。
2016年11月,某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某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设备购置补贴。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板和逆变器的项目,按工业技改项目补助流程办理。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目前,该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