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三) ——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主体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3-26

  一、审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此,地方政府应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的外部主体

  (一)单个部门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以政府名义出台或提请人大审议的政策措施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请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三、审查的内部主体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主体,《条例》《实施办法》暂无详细规定,具体可参照《实施细则》确定起草单位内部审查主体,其中第五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在公平竞争审查实际工作中,采取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的内部审查方式,一般是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负责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法规科或办公室等作为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承担统一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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