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四)——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本节将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介绍如何判断政策措施是否纳入审查范围,并结合项目经验总结梳理哪几类政策措施一般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判断政策措施是否纳入审查范围一般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若政策措施从形式上看不需要纳入审查范围,但实质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基本判断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一)从形式上看
1.基本条件
结合项目经验,纳入审查的政策措施,一般形式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起草单位为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一事一议”的合同若一方当事人为政府,需纳入审查范围);
(2)政策措施一般为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备忘录等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文件名一般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监管执法、政企合作等方面内容。
2.文件名称举例
(1)市场准入和退出
《关于印发x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的通知》
(2)产业发展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加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3)招商引资
《关于印发2021年“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4)政府采购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先采购xx省专用车生产基地产品的通知》
《关于办公用品及日用品采购项目的公告》
(5)招标投标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行承诺书制度的通知》
《小额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经营行为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园超市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印发〈汽车旅游营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7)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版)》
《关于印发〈x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8)监管执法
《xx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xx市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9)政企合作
《xx公司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合同书》
《xx新材料研究中心合作框架协议书》
《xx市医用同位素生产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二)从实质上看
1.基本条件
纳入审查的政策措施,一般实质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
(2)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效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
(3)内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2.审查风险词
(1)国有、国资、民营等涉及所有制的表述;
(2)龙头企业、规上企业、限上企业等涉及经营者规模的表述;
(3)本地、我市、市内等涉及地区的表述;
(4)备案、登记、注册、认定、审定、设立分支机构、注销、搬迁转移等涉及准入退出的表述;
(5)特许经营、指定、限定、定点、企业名称等涉及特定经营者的表述等;
(6)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涉及要素获取的表述;
(7)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保费等涉及经营者成本的表述;
(8)优先、重点扶持、项目库、名录库、推广目录、最高或者最低限价、行业参考价、产业联盟、信息交流等本身具有一定排除、限制竞争性质的表述。
二、不纳入审查范围的文件
在公平竞争审查实践中,内部管理性文件、一般事务性文件、过程性文件、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件以及党委、国企的发文,一般来说可以不纳入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
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一般不纳入审查范围。如:
《关于xx同志免职的通知》
《关于成立xx市公平竞争委员会的通知》
《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关于下达2022年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拨付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
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一般不纳入审查范围。如:
《关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经营性债务再梳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印发2025年xx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关于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三)过程性文件
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一般不纳入审查范围。如:
《关于申请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请示》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纳入审查范围。如: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关于批复xx市城隍庙城市更新项目建议书的函》
注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
(五)党委、国企文件
涉及以党委、党委办公室或者国企名义发文的文件,因党委与国企不属于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范畴,一般来说可以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涉及党政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可以纳入审查范围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