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五)——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一)启动审查
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启动,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开展审查
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2.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不违反审查标准,则审查完毕,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如违反任何一项审查标准,则要详细说明违反的具体标准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适用例外规定,则要充分说明理由,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如不适用例外规定,则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

图1 内部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三)听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专家咨询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属于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可参考第四章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六)存档备查
政策措施出台后,起草单位应将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审查结论以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会审流程
(一)起草单位自我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上述自我审查流程由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会审意见反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完整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并反馈给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意见,对政策措施作出不违反提请审议或违反需进行调整的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