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六)——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4-17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包含联席会议制度、督查机制、抽查检查机制、会审制度、举报处理机制、约谈处分机制、考核机制、自我审查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机制、总结报送制度等配套机制。本节将主要介绍相关工作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落实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的概念

  联席会议制度是将政府下属部门组成议事协调机构,定期专门探讨公平竞争问题,从而推动政府内部的竞争倡导的一项工作协调机制。

  2.联席会议制度的发展

  201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28个部门参与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随后,各省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称为厅际联席会议。2017年10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同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实施细则》出台,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

  结合国家和地方实践,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一般包括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工作要求以及成员名单等要素。

  (1)工作要求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成员名单

  成员名单一般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成员等信息,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机制

  (一)督查机制

  1.督查机制的概念

  督查机制是指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的一项工作机制。

  2.督查主体

  国务院定期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机制。

  3.督查对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

  4.督查工作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送国务院。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

  5.督查结果通报

  2018年6月至10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名义,随机选择5省区开展重点督察,抽查了相关单位2017年以来出台的175份文件,并对重点督察发现的30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2022年,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安排,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25个省级人民政府195个重点检查单位968件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并发布《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将27件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予以公布。

  (二)抽查检查机制

  1.抽查机制的概念

  抽查机制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的一项工作机制。

  综合总局和各地抽查实践来看,建立抽查机制一般包括抽查范围、抽查计划、抽查方式、抽查评估的重点、抽查工作要求、抽查结果运用等要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抽查工作重点;

  (2)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区、行业领域;

  (3)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层级、种类、数量、发布时间等抽取工作要求;

  (4)核查方式、核查期限等核查工作要求;

  (5)复核程序、方式等复核工作要求;

  (6)对抽查结果作出处理的安排;

  (7)其他相关内容。

  2.抽查主体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

  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起草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由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一般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4.抽查重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4〕83号)、《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办法》(豫市监办〔2024〕157号),应当将以下情形作为抽查重点:

  (1)各地、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的相关政策措施;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3)经营者、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4)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行业领域。

  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抽查范围。

  根据《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方案》(市监竞协发〔2024〕72号),开展抽查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关于企业自主迁移方面。重点抽查对违法增设迁移条件、增加审批或者前置备案程序限制企业迁移,或者要求妨碍市场公平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要求企业承诺一定期限不得将登记注册、经营纳税迁出本地或者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等规定和做法。

  (2)关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重点抽查对以本地业绩、奖项荣誉、社保缴纳等作为加分、投标或者中标条件等,或者区分所有制形式给予不同待遇、违法限定特定供应商等规定和做法。

  (3)关于保障企业平等获取要素。重点抽查在资质标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价格或者补贴按照企业所有制类型、规模、注册地等给予歧视性待遇的规定和做法;违反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收费、保险、要素获取等优惠政策或者选择性、差异性的财政奖补政策等规定和做法。

  (4)关于破除市场壁垒和市场分割。重点抽查通过制定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形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通过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5)关于破除构筑自我“小循环”方面。重点抽查通过指定限定经营、购买、适用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通过对本地商品服务与外地商品服务给予差别检验标准、技术要求等,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输出的规定和做法。

  5.抽查方式

  抽查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或者针对具体的行业、领域实施。对发现或者举报反映违反条例规定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重点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也可以组织开展区域间、部门间交叉检查。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抽查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抽查、线上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和检查文件。

  6.抽查政策措施核查

  对通过抽查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2)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3)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4)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5)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核查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2)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3)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4)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7.抽查结果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会审制度

  1.会审制度的概念

  会审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一项工作制度。

  综合各地会审制度建设经验,建立健全会审制度,一般包括会审主体、会审对象、会审流程、会审材料、会审时限、保密等要素。

  2.会审制度的演变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鼓励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2021年《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2024年《条例》进一步明确会审范围,压实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初审责任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责任,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审查。2025年《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明晰会审范围概念,“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请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并对会审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3.会审对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包括提请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的政策措施。

  4.会审主体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5.会审材料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6.会审时限

  综合各地实践经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5至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等时间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会同审查后,出具书面会审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平竞争会同审查过程中,一般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起草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程序或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期限。

  (四)举报处理机制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政策文件中均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做出了相关要求,根据以上政策措施总结梳理了举报范围、受理主体、受理流程等举报机制相关内容,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1.举报处理机制的概念

  举报处理机制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一项工作机制。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结合各地举报机制实践经验,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一般包括举报范围、举报材料、受理主体、受理流程、举报处理时限、结果反馈、信息公开、信息统计、保密等要素。

  2.举报处理机制的演变

  2021年《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2024年《条例》出台后相关职责划分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举报范围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2)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3)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4.举报材料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2)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3)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4)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5.举报渠道

  市场监管总局、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均已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具体见附件1。

  6.受理主体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

  7.受理流程

  (1)举报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2)材料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形,以及举报材料是否完整、明确。

  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举报人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查。

  (3)移交转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收到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可以转送起草单位处理。

  (4)开展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5)督促约谈

  督促整改: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约谈: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处分: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8.举报处理时限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9.结果反馈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10.信息公开与统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

  (五)约谈处分机制

  1.约谈处分机制的概念

  约谈处分机制是指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给予处分建议的一项工作机制。

  结合各地机制建设实践,约谈处分机制一般包括约谈的情形、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程序、建议处分的情形等要素。

  2.约谈处分的主体

  约谈: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处分: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3.约谈处分的对象

  约谈: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处分: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约谈处分的情形

  约谈: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处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1)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

  (2)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3)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4)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约谈的程序

  结合各地约谈工作实践,约谈程序一般包括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等内容。其中约谈准备阶段参考“三书一函”制发《约谈通知书》;约谈实施阶段一般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指出问题,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结果阶段要求起草单位根据听取的意见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六)考核机制

  1.考核机制的概念

  考核机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一项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综合各地考核机制建设实践,一般考核机制主要包括考核组织部门、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要素。

  2.考核组织部门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

  3.考核对象

  本地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具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起草单位)。

  4.考核内容

  2021年《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2024年《条例》出台后,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结合各地实践,一般以考核结果折算计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质量工作考核等成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制建设、增量审查、存量清理、参与培训、信息公开等相关情况:

  (1)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职责分工和审查程序,配备审查人员。

  (2)增量审查。抽查出台的部分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以及是否在国务院、省政府大督查、专项督查或政策措施抽查中被通报情况。

  (3)存量清理。是否组织进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4)参与培训。是否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及相关业务培训会。

  (5)信息公开。是否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定期评估结果、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以及起草单位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

  5.考核方法

  结合各地实践,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网上抽查政策措施、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三、起草单位落实机制

  (一)自我审查机制

  1.自我审查机制的概念与发展

  自我审查机制是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一项工作机制。

  最早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到2021年《实施细则》中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2024年《条例》出台,自我审查机制主体由政策制定机关调整为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根据各地各单位建设自我审查机制的实践经验,自我审查机制主要包括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审查时限等要素。

  2.审查机构

  内部审查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1)起草单位的具体业务机构;(2)起草单位内部特定机构;(3)起草单位的具体业务机构担任初审机构、特定机构担任复审机构。

  3.审查时限

  审查时限一般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如宿州市相关文件规定,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公平竞争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4.信息公开

  (1)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具体见第五章第二节)。

  (2)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定期评估机制

  1.定期评估机制的概念

  定期评估机制是指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一项工作机制。

  结合各地建设定期评估机制的实践经验,定期评估机制一般包括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成果等要素。

  2.定期评估的内容

  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定期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对已出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情况、适用例外规定情况、政策措施出台后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等内容。

  3.定期评估的开展频次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4.定期评估结果的应用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1)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2)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评估报送机制

  (一)第三方评估机制

  1.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概念

  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起草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实施后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外部监督机制,是对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2.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发展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具体见表1。

  表1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3.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范围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①起草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七条中“政策制定机关”替换为“起草单位”。]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②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4.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范围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①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

  ②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③对本地区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抽查检查等情况;

  ④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各地区、行业或者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2)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①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

  ③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④对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⑤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5.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取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起草单位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研究经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等保障,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3)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评估涉及的起草单位;

  (4)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6.第三方评估的程序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第三方评估的程序主要为:

  (1)确定评估事项。委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将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及违约责任等。

  按照修订后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有关规定对政策措施进行事前评估后,再对同一项政策措施进行事后评估,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个或者具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3)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4)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深入开展研究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5)验收评估成果。委托单位对评估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

  对特定政策措施或者其他简单事项进行评估时,委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以上程序。

  7.第三方评估的结果运用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单位所有。评估成果作为委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各委托单位以适当方式共享评估成果。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相关情况,评估成果不能代替起草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或者未采纳第三方评估相关意见建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总结报送制度

  1.总结报送制度的概念

  总结报送制度是指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工作机制。

  2.总结报送的时间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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