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2025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6-04-29

案例八

明晰行政垄断原告资格 引导依法有序维权——张某微等十一人诉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5)粤73行初16号】


当事人 起诉人:张某微、陶某琴、张某森、曹某妍、郭某华、郭某、刘某、罗某、宁某、粟某珍、覃某英(简称张某微等十一人)

被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简称南某镇政府)


案情与裁判 张某微等十一人向南某镇政府提交《广州市某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南某镇政府经审查,认为此次业委会选举的投票方式、候选人产生方式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稿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遂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南某镇政府认定本次选举采用某微信小程序投票表决的方式,违反了“应当优先采用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的规定,且将该市级电子投票系统指定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唯一系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南某镇政府认定涉案微信小程序投票违规、指定市级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唯一投票系统的行为,争议焦点为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认定该行为的核心是证明其产生反竞争效果。而案涉市级电子投票系统系依《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且免费向业主开放,无证据显示存在反竞争效果,故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依据上述条例作出,适用于广州市全域业主大会,未对张某微等十一人造成区别于他人的特别侵害或不利影响。综上,张某微等十一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立案。之后,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原告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问题,而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审理厘清了适用反垄断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逻辑,明确认定起诉人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核心并非存在泛化的间接影响,而是需满足双重要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且已实际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二是该反竞争效果与起诉人自身的竞争利益存在直接、具体的关联性,而非单纯的利益关联。本案结合反垄断法立法精神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界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类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和审查标准,清晰划分了直接利害关系与间接利益影响的边界,引导权利人依法有序维权,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案例十一

刑民协同合力破局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登某公司、姚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24)粤0112刑初1020号】


当事人 被告单位:佛山市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登某公司)

被告人:姚某、刘某、廖某兵、邹某恒、詹某松

被害单位:广州艾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艾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20年2月,艾某公司组织员工研发牙科电动抽吸机,对核心图纸、物料明细表等电子文件加密保护,并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其员工廖某兵与竞争企业登某公司股东姚某合谋,通过公司研发部员工邹某恒获取上述涉密文件,有偿披露给登某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登某公司据此量产该设备并低价上市,导致艾某公司部分订单取消,损失超600万元;登某公司另销售该设备3000余台,销售额达1108万余元。经鉴定,艾某公司相关图纸和物料表不为公众所知悉,登某公司图纸与其实质相同。

本案刑事审理期间,艾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相关人员及登某公司,引发关联民事案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多维度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登某公司自愿赔偿艾某公司1000万元。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登某公司不正当获取、使用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姚某、刘某分别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廖某兵、詹某松、邹某恒分别实施获取、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均构成该罪。本案造成损失超300万元,鉴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矛盾基本化解,结合企业经营需求,法院对登某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刑民交叉复杂商业秘密案件。法院严格依法履职,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涉案单位及多名个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以刑事裁判鲜明昭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刑事强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刑事案件审理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统筹推进刑民案件协同处理,积极开展释法明理与矛盾化解工作,有力推动关联民事纠纷实质化解,成功促成同一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达成全面和解,高效足额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刑事惩戒威慑与民事权利救济的无缝衔接、同步落地,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编辑 | 文亚欣校对 | 罗冠明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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