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扬州市发布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问题指导性案例(2026-1-19发布)

来源:宝应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4-30

  为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现编发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问题指导性案例,供各地各部门在审查中参考。

  一、某区生态环境局在三方询价通知书中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5年10月27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某区生态环境局三方询价通知书(某区202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中规定“投标人具备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3分”。该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目前,该区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某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中要求现场获取招标文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5年5月30日,某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布的《某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风味小吃制作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方式:请各潜在供应商携带以下材料至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及购买采购文件。文件售价:100元/份。采购文件售后不退。(现金方式购买)”。该公告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目前,该公告已废止。

  三、某区农业农村局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本地仓库门槛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12月,某区农业农村局在《2025年某区xx废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工作公开询价报告》公开招标中要求:“供应商在本地建有废料包装废弃物储存仓库,否则该项不得分”此条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部门已经修改了相关招标公告,以中标后承诺替代“招标前建立”的要求。

  四、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8月31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中规定“5.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适宜由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描述并非为“全部预留”,此举将会导致大型企业完全无法参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虽目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条件设置过于激进,完全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项目的可能。其次,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优先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将会导致外地潜在经营者难以参与到此类型项目的服务中,导致价格更优势、方案更完善、实力更雄厚的某些外地企业无法参与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