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八)——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类典型案例
一、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主动核查整改将已取消的资质许可作为民宿经营前置准入条件问题
2023年6月,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印发《长汀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民宿经营者要委托在省消防总队备案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已经明确取消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将相应准入管理措施放开。民宿经营主体无法找到符合该县规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产生准入壁垒。
案例2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主动核查整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中违规设置前置审批条件问题
2023年2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警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时,以安全生产为由要求企业另行出具所建厂房非违建证明。相关行为违规变相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
案例3 湖北省随州市有关部门违规设置土地估价机构准入前置条件
2021年4月,湖北省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网上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评估业务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事先向我局申请备案,凭备案证明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申请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须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予以备案。”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共享助力自行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助力自行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2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3月和2018年1月,当事人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将该市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所有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权(包括市政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工程)分别授予两家燃气公司。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特许经营协议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上述两家燃气公司签订协议,由燃气公司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参与施工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工程安装资质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调整协议》,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二是制发《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行为的通知》,明确凡具备燃气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七台河市燃气工程安装的施工,促进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三是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1年,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县城区引进两家共享电单车运营商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两家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由运营商自负盈亏,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投标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经济实力,凡能保证履行县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技术、安全、规范等运维的运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2021年9月25日前,县城管局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引进共享电单车运营商招投标”。
(2)原因剖析
本案例中县城区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两家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提供商品服务。根据国家文件对于特许经营领域相关规定,共享电单车领域不属于特许经营领域,不得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2.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4年,xx县交通运输局印发《xx县道路旅客运输资源整合暨全面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框架协议》,规定“甲方将城市公交经营权授予乙方xx全资子公司、甲方在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同意将城市公交经营权许可(含出租车)给乙方全资子公司xx县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原因剖析
本案例中甲方直接将城市公交经营权许可(含出租车)授予县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是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县人民政府印发《xx山原始森林“天然水+”多业态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甲方同意并确保乙方独家享有xx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开发权”。
(2)原因剖析
本案例中甲方通过协议约定同意并确保乙方独家享有xx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开发权,不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是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案例3
(1)案例内容
xx县农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印发《xx县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运营方案》,规定“确定xx县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中心的委托运营单位,同时将xx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独家授权给运营单位”。
(2)原因剖析
本案例中将本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独家授权给运营单位,未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指定交易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古城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2020〕41号),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2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政府在县肉牛养殖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规定优先考虑本地特定经营者,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2月10日,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通榆县肉牛养殖园区运营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根据市场价格,通过规范的采购程序,购买初次产犊的优质基础母牛,在同等价格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本地龙头企业”,对外地经营者形成歧视性待遇,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案例3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本地部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库予以重点扶持,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永昌县2022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各类服务组织的特点,建立起县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名录库,实行名录管理,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运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价格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的服务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对服务面积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农民投诉较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退出服务组织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格”,政策措施中规定将本地部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库予以重点扶持,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直接点名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16年,《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优先向职业农民提供贷款”。
(2)原因剖析
本案例要求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优先向职业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银行机构参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3年,xx市农业农村局印发《xx市2023年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参与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
(2)原因剖析
本案例未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指定4家保险公司参与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2.设置名录库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综合计划科负责征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造价企业,建立‘xx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库’(以下简称‘库’),该库动态管理,按季度定期登记,造价企业自主报名申请入库,综合计划科组织工程建设科、工程监管科等科室审查,入库的造价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予以退库。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项目在库中委托”。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库,对库设置企业准入门槛,并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项目在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库中委托,一定程度上限制、排除咨询库外企业参与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3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和维护xx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鼓励业主优先选择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
(2)原因剖析
本案例要求业主优先选择“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一定程度上限制、排除名录库以外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提供测绘服务,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3.采购本地产品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区人民政府印发《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全面释放消费潜力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鼓励本地农副产品消费。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选购生活必需品或福利产品时,优先采购本地农产品”。
(2)原因剖析
本案例针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选购生活必需品或福利产品时,优先采购本地农产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地农产品在本地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xx区在建工地春季除“四害”工作的通知》,规定“需要购买鼠药的单位,必须到xx市灭鼠药品定点销售点购买,并确保除‘四害’药品使用安全”。
(2)原因剖析
本案例要求需要购买鼠药的单位,必须到本市灭鼠药品定点销售点购买,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市外灭鼠药品定点销售点提供商品服务,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案例3
(1)案例内容
2021年,《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区市场监管分局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积极鼓励支持本地电梯生产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原因剖析
本案例要求积极鼓励支持本地电梯生产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外地电梯生产企业提供商品服务,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对申请设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准入门槛。
2017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新卫医发﹝2017﹞66号),要求“单次申请设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为5个或5个以上,每个血液透析中心至少规划设置20个血液透析单元(每血液透析单元含1台透析机及1张透析床)、至少须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明显高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相关要求,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审查标准,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发出补充通知,删除了“单次设立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为5个或5个以上”的规定,不再设置数量要求,同时将透析单元及透析机的数量要求降低为“10-20”个(台),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