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十)——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类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事务中心 时间:2026-05-15

  一、税收优惠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项目运营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扶持基金,在五年内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项目运营公司”“对该生产性企业和新注册的贸易公司所缴税费总数超出原缴税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的奖补返还”,将奖补政策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条件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本地)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的表述,属于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情形,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3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补贴相关建设单位,补贴额度为该项目建筑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税收受益地要对在市外拓展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市外项目在常德市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根据税收按比例返还/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1年,xx县商务局印发《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十四五”促进外贸外资加快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评选进出口‘十强’企业,颁发‘进出口十强企业’奖牌,并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

  (2)原因剖析

  “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将奖补与其缴纳的入库税金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3年,xx市科经局印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老城(镇)区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再利用的实施意见》,规定“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将市政府计提的政府性基金和市税务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各按50%奖励给企业(对因破产直接退出和达不到入园条件的企业除外)用于发展生产”。

  (2)原因剖析

  “将市政府计提的政府性基金和市税务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各按50%奖励给企业”,将奖补与其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3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区人民政府印发《xx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经合法审批注册地在我区的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每年其缴纳区本级留成的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本级留成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原因剖析

  “每年其缴纳区本级留成的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本级留成的5%给予奖励”,将奖补与其缴纳的区本级留成税收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税收分档给予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1年,xx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xx区2021年度新制造业及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申报通知》,规定“对入驻率达80%以上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占70%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的园区,纳税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则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2)原因剖析

  “对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的园区,纳税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则增加5万元奖励”,按照税收总额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总额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规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原因剖析

  “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按照税收分档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3.地方贡献按比例返还/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1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事信息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软件开发设计的规模以上和省统计平台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实现20%以上增长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每年给予60%奖励”。

  (2)原因剖析

  “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每年给予60%奖励”,将奖补与其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区人民政府印发《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的通知》,规定“第八条 前述网红店开票年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原因剖析

  “分别按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将奖补与其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4.地方贡献分档给予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3年,xx区人民政府印发《xx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纳入xx区批发或零售业统计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原因剖析

  “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经济贡献分档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将奖补与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4年,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区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对单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统一运营管理面积不低于楼宇建筑面积的60%,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本地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楼宇运营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原因剖析

  “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本地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楼宇运营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按照财政贡献分档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将奖补与入驻企业本地财政贡献挂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差异化奖补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延平区进一步支持保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奖励金考评细则,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即某保温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产值贡献、地方经济贡献、资质晋升、解决就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劳务纠纷、企业引进等8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每得1分奖励1万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对特定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资金奖励,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印发《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我区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限定受惠条件给予特定企业资金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3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奖补的必要条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设置门槛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区印发《xx区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上半年多式联运补助的通知》,规定“申报条件2.2021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补助的申报企业设置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这一条件,排除年出口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申请补助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市印发《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于营业收入(以2022年数据为基数,以税务部门提供营收数据为准)实现倍增且规模超过1亿元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根据规模进行分段奖励”。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营业收入实现倍增且规模超过1亿元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励,排除营业收入实现倍增但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奖励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3

  (1)案例内容

  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区“青联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期间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银行贷款,根据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年化不超过1%贷款贴息。此政策暂定为三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继续执行,具体事宜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期间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银行贷款,根据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年化不超过1%贷款贴息,排除在政策期间通过其他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2.给予差异化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扶持新开设网络店铺。自2022年起新开设网络店铺并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网络零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则分别按如下标准(天猫5万元,京东3万元,阿里巴巴诚信通、拼多多、苏宁易购、阿里速卖通、京东全球购等1万元,淘宝企业店、1号店、亚马逊、有赞、蘑菇街、贝店、贝仓、自建平台等0.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不同电商平台给予不同的资金扶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区印发《xx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实际投资额(含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5000万元(含)至1亿元人民币,奖励引荐人5万元。2、实际投资额(含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1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奖励引荐人10万元。3、实际投资额10亿元(含)至30亿人民币,奖励引荐人15万元。4、实际投资额30亿元(含)至50亿人民币,奖励引荐人20万元。5、实际投资额50亿元(含)以上人民币,奖励引荐人30万元。(注:对在我区落地并收取运营费用的招商中介机构、平台企业中的招商引荐人,原则上参考以上奖励标准减半予以执行)”。

  (2)原因剖析

  本案例给予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档奖励,排除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获得奖励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某一家或若干家具体企业奖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区印发《关于印发〈xx区国防科工领域领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根据‘领飞计划’附则第2规定,原则上企业须先认定为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企业方可享受本政策扶持”。

  (2)原因剖析

  本案例给予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企业政策扶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县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有合法经营资证且与xx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简称‘县文广新旅局’,下同)签约合作的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来x旅游,享有县财政以下补助奖励”。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与县文广新旅局签约合作的旅行社,给予组织县外游客来x旅游的奖补,排除未与县文广新旅局签约合作的旅行社获得奖补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3

  (1)案例内容

  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区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规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成功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龙头企业给予奖励,排除其他达到相同资质的非龙头企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4

  (1)案例内容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强化厂房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6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链项目。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最长给予5年优惠,财政予以‘三免两减半’(3年全额租金补贴、2年50%租金补贴);对企业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可按同期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重点产业链项目进行优先保障,给予企业租金补贴,排除非重点产业链项目获得补贴资格,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4.以大额财政资金奖补的方式吸引外地企业迁入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激励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若干举措》,规定“对于外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2)原因剖析

  本案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区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xx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xx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案例3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市对上市(挂牌)企业奖补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

  (2)原因剖析

  本案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要素优惠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案例目前暂未涉及违反此标准。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优惠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县印发《关于印发xx县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拟上市重点企业募集资金、扩建、搬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发改、自然资源、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安排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环评审批、安评审批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在安排园区用地指标时,要为拟上市重点企业募投项目预留土地”。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拟上市重点企业给予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xx区“财园信贷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单个企业只能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推荐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年纳税5万元(含)-1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100万及以下;年纳税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200万元及以下;年纳税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300万元及以下;年纳税30万元(含)-4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400万元及以下;年纳税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500万元及以下;年纳税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支持额度800万元及以下;年纳税300万元及以上,支持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

  (2)原因剖析

  本案例根据年纳税额分档给予企业不同贷款额度,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案例3

  (1)案例内容

  xx区印发《关于印发xx区进一步加强财园信贷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4.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须达到5万元(含)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为准)。农业、林业企业须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农业、林业贷款企业限定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排除非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x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xx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列入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涉及县本级相关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费办理”。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列入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收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案例2

  (1)案例内容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xxx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规定“客商投资工业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客商投资项目证照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并联审批,对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及行政事业性(含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原则上各审批单位行政性收费全免或减半征收,服务性收费不超过应收费用的50%”。

  (2)原因剖析

  本案例对客商投资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含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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