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十一)——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类典型案例
一、实施垄断行为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玉林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域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采取烟花爆竹划区域配送措施。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通知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到该局开会,要求签订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承诺书,承诺按照计划表划定的区域“执行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决定”。会上4家公司明确表示只支持分片安全管理,不支持分片配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决定,拒绝签订承诺书。当事人在会上表示若不按照指定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将作为非法运输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按照划定区域配送,强制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承诺书,划分博白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由配送经营的权利,妨碍了该县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2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定价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案例目前暂未涉及违反此标准。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类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类
案例1 某地部门文件违规制定收费标准,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2020年某地部门在关于印发《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提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此政府定价行为的定价范围与《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定价范围存在出入,如“农贸市场停车设施”不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范围内;“城镇住宅物业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也不完全等同于《定价目录》规定的“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类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
三、干预市场调节价类
(一)国家总局督查通报案例
案例1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文件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疫苗储存配送费标准。
2017年9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疫苗配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7﹞1330号),规定“有关配送方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商定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但不得高于本辖区近三年相关费用的最高水平”,违反“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审查标准。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案例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干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市场服务类收费标准。
201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鼓励各类建筑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类收费标准作为行业参考价格,违反“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审查标准。对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二)地方案例及剖析
1.制定公布统一执行价、参考价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县教育体育局印发《xx县教育体育局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县财政局xx县公安局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县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幼儿园教师延时服务薪酬标准每天60元,保育员延时服务薪酬标准每天50元,县人社局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根据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延时服务教师的分配”。
(2)原因剖析
幼儿园教师延时服务薪酬标准和保育员延时服务薪酬标准均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制定“每天60元”“每天50元”统一的执行价、参考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2.规定最高或者最低限价类
案例1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市教育体育局印发《xx市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方案》,规定“xx市市区(即xx区、xx区、xx市xx区、xx区)幼儿园教师延时服务薪酬标准每天不高于70元,保育员延时服务薪酬标准每天不高于50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原因剖析
幼儿园教师延时服务薪酬标准和保育员延时服务薪酬标准均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规定“每天不高于70元”和“每天不高于50元”的最高限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案例2
(1)案例内容
2022年,xx县科技局印发《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银凤凰”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五)担保服务。县担保公司负责设立‘银凤凰’融资担保产品,并按照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入库税金不超过5倍或申报产值不超过10%且单户累计1000万元,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担保可以优先采取见贷即保批量化信用融资担保方式或纯专利权质押方式,鼓励取消融资担保的不动产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按照不高于1%的规定标准收取”。
(2)原因剖析
担保费率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规定“不高于1%”的最高限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案例3
(1)案例内容
2024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烟花爆竹销售政策调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中规定“为了降低销售价格,化建公司在销售烟花爆竹时采用统一定价,并接受市民监督,其中鞭炮类和组合类烟花爆竹零售价格不超过批发价格的 1 倍,其它烟花爆竹不超过批发价格的 1.5 倍。”。
(2)原因剖析
烟花爆竹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规定零售价格“不超过批发价格的 1 倍”或“不超过批发价格的 1.5 倍”的最高限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类
根据河南省案例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