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务科普研究报告(十二)——规范化审查文书参考模板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便捷审查工作开展,本章节系统梳理各环节标准化文书模板,审查结论方面梳理《公平竞争审查表》、例外情形论证报告填写要求;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方面梳理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书面申请函、市监部门会审书面回复函填写要求;公众投诉处理方面梳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填写要求;三书一函方面梳理《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填写要求。根据各文书工作要求编写填写指南、示范样本,为各单位提供标准化、可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引,确保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表现形式一般为《公平竞争审查表》。
1.填写指南
《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初审机构、复审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在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每一份公平竞争审查表应规范填写审查时间。
二是向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属于必经环节,在表内征求意见情况一栏应详细写明起草单位征集时间、征集渠道、征求对象、意见收集情况、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原因等信息。
三是审查结论栏建议按照审查意见规范填写,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审查结论。一是符合审查标准,可以出台,建议审查意见填写“经对照《条例》逐一审查,该政策措施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符合审查标准,可以出台,或同意进入下一步办文流程,或送领导审批,或提请审议,或进入合法性审查流程等。”;二是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出台,建议审查意见填写“经对照《条例》逐一审查,该方案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建议废止或修改至符合审查标准后再出台,或再送审、合法性审查等意见。”;三是符合例外规定,可以出台,建议审查意见填写“该方案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可以出台或进入下一步办文流程等”。
四是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需在表内说明5项内容,(1)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3)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4)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是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一栏负责人需签署“同意”、签字、盖章。
2.模板示例

二、例外情形论证报告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例外情形论证报告一般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通常需论证以下内容:政策措施违反内容、违反标准,适用哪一类例外情形规定,论证该措施是对公平竞争影响最小的方案,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和终止条件。
三、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模板
重大政策措施在开展会审时,涉及的流程文书一般为两类,一是由起草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会审申请函,说明需商请会审的具体问题;二是会审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会审书面回复函,反馈会审结论。
(一)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书面申请函
1.填写指南
会审书面申请函由起草单位制作,主要反馈该政策措施的初审意见和会审问题,函件内容一般包括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待商请问题,并附上政策措施文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起草说明、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依据材料。在提交材料时需注意材料完整性。
2.模板示例

(二)市监部门会审书面回复函
1.填写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会审材料后,应积极组织开展会审工作,根据会审结论出具会审意见回复函,回复函内容一般针对政策措施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审查程序的规范度主要看起草单位是否履行意见征求程序,对未依法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回复函中可建议起草单位以适当方式听取关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审查结论的准确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政策措施规定内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回复函需明确文件不妨碍有关行业经营者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接受监督管理,总体上符合审查标准。二是政策措施规定内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但在实施中可能发生把握不准的问题,回复函可向起草单位提出审查建议,督促其做好实施指导。三是政策措施规定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回复函需明确文件具体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第x项关于xxxxxxxx的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第x项关于xxxxxxxx的规定,建议起草单位调整,以防止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模板示例

四、公众投诉处理模板
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书面举报,涉及的文书主要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表》模板,方便公众规范填写。第二类为收到举报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出具的文书,若判定举报不予处理应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不予受理原因;若举报予以受理可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对举报内容组织开展核查,可以向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发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要求提供核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束核查后,对于实名举报类可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依法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表》
1.填写指南
若采用书面举报,根据《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表》内容一般包括: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2.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3.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4.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举报信息表应保证要素齐全,公众填写的线索指向明确,事实清楚,举报材料内容翔实。
2.模板示例

(二)举报投诉处理答复书
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1)填写指南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通知书内容可明确收到举报材料时间,向举报人说明举报材料经核查符合规定并予以受理,加盖单位印章。送达方式可选择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路径。
(2)模板示例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1)填写指南
根据《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可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收到举报材料时间、经材料核查不予受理的原因、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加盖单位印章,可选择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合适方式告知举报人。
(2)模板示例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1)填写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核查,面向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制作《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通知书主要要求以上单位提供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可通过OA办公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
(2)模板示例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1)填写指南
对于实名类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核查结束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制作《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依法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处理情况,加盖单位印章。送达方式可选择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路径。
(2)模板示例

五、三书一函
2023年12月6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三书一函”制度》),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
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执法权限不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发“三书一函”文书,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发《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通过行政监管的方式,发送不同类型文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整改落实,从而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一)《提醒敦促函》
1.填写指南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二)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
(三)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提醒敦促函》文书内容主要向经营者或行政机关明确存在问题或风险,提醒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2.模板示例

(二)《约谈通知书》
1.填写指南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通知书》文书内容主要向经营者或行政机关明确被约谈原因、约谈依据、约谈具体时间、约谈地址,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2.模板示例

(三)《立案调查通知书》
1.填写指南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书一函”制度》要求,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一)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
(二)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案调查通知书》文书内容主要明确经营者或行政机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立案调查决定,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2.模板示例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
1.《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
(1)填写指南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二)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内容主要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如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明确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案件事实、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情况、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信息。
(2)模板示例

2.《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
(1)填写指南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建议书》文书内容主要说明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明确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证明,对当事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定性,并作出行政建议。
(2)模板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