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扬州发布5起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2026-6-1发布)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6-06-11

  为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废除和修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日前,市市场监管局整理了近年来全市5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某地变相限制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市场退出障碍,限制企业迁出

  《关于促进某地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及个人须承诺其自收到最后一笔奖励补贴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当地,且承诺在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当地,也不得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等方式变相改变纳税地点”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二:某县(市、区)政府设置产品清单,要求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中“(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宣传《江苏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框架协议谈判结果清单》,鼓励预算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创新产品”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三:某事业单位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扬州某单位“人工智能主题”临展项目》中“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谈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之规定。因该招标项目在发现时已经实施,起草单位出具了《情况说明》,并承诺加强内部审查把关,确保文件合规出台。


  案例四:某管委会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印发某管委会<关于支持某高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中“对当年参加由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省、市展览展示展销活动的参展企业,并且当年入库税收20万元以上,按标准展位的摊位费50%补助,对经批准设立特装展位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总部从区外新迁入当地,有分支机构,且在当地连续三年开票销售2000万元以上、实际入库税收达80万元的企业,自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和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同时违反《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案例五:某地指定企业作为贷款担保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中“由A公司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某妇女创业’专项贷款,首期由B公司设立规模不超3000万元专项贷款,采取‘政府监管、财政引导、封闭运作、公益为本’的运营模式,专门面向某地女性个人或女性创办的一、二、三产发放政策性担保贷款。明确C公司作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某妇女创业’专项贷款担保单位”等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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